古人云“各自扫去门前雪,休管他人瓦上霜”,意思是做人不要多管闲事,无论遇到什么稀奇古怪的事情,能不参与就不参与,否则难免会惹火上身。但作为一个有责任有担当的公民,就是要杜绝这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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遇到他人陷入困难,要及时帮忙见义勇为、遇到犯罪分子,要及时报警以智取之、遇到违法乱纪的事,也要向有关部门汇报。在四川就有一名男子,在宾馆休息时被隔壁吵得难以入眠。明明是大白天隔壁却喊叫连连,无奈之下男子报警,警方反而查获了一桩不正当交易。
李先生是一家公司的业务员,平时经常在外跑业务,因为要出差所以李先生经常在酒店休息。某次去四川德阳出差时,李先生就订好了一家酒店。因为酒店距离出差工作地点较近,李先生也就没有注意,当天晚上应酬之后回到酒店倒头就睡。
一觉睡到翌日中午,宿醉的李先生被隔壁房间的叫声吵醒。因为晚上喝了不少酒,李先生头疼得厉害,想好好躺在床上休息一会,可隔壁的声响却闹得他难以入睡。无奈之下李先生只好起床洗漱,准备下楼吃点东西,然后回酒店整理资料。
隔壁的声响很明显是一对男女传出来的,明明是大白天,却传出这种声音,就连李先生也低估对面人真有兴致。不过这毕竟是对方的隐私,李先生也不好多管,只想着下楼吃点东西填饱肚子,等隔壁消停了再回来好好整理资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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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当他吃完东西回到酒店房间后,却发现对方还没有消停下来,不仅如此叫喊声越来越大,这让李先生眉头紧皱。他很想去对面敲门,让他们收敛一点,但作为一个有素质的公民,知道这样做影响不好,于是只能去找酒店前台,让前台提醒一下隔壁房间的住客,小声一点。
可酒店前台的反应却引起了李先生的怀疑,前台对李先生的到来非常谨慎,不仅拒绝了李先生的要求,还让李先生不要去打扰别人。作为普通人,大半天一般都不会来酒店开房,除非是偷情的情人或者是卖淫嫖娼的不法分子。
如果是前者李先生作为外人不好插手,但若是后者,作为一个三好公民李先生就有责任向警方举报。在深思熟虑后,李先生还是准备向警方举报,但举报的对象却不是隔壁房间的男女,而是酒店,李先生怀疑酒店组织招嫖。
警方接到举报后立刻派人前来调查,查到李先生隔壁房间时发现这两人果然是失足少女和嫖客。女子姓彭,是当地一个失足少女,和嫖客赵某联系之后,在酒店发生不法交易,至于酒店的前台对此并不知情,警方调查后发现酒店也没有涉嫌非法组织招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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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赵某和彭某被警方带回警局处罚,而李先生终于能够安安静静地休息会。卖淫嫖娼虽然不构成犯罪,但是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,需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,等待他们的会是警方的行政处罚和罚款。
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,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,按照以下两罚基准执行:对卖淫嫖娼者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;
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、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“情节较轻”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
因为卖淫嫖娼不构成犯罪,因此对于此类违法人员,只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但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、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,应当依法收容教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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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时警方还要对违法犯人进行身体健康检查,如果检查出一方有传播性疾病,那就不是违法行为,而是涉嫌构成犯罪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六十条【传播性病罪】规定,明知自己患有梅毒、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、嫖娼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
综上所述,如果彭某和赵某没有患有严重的性病,那么等待他们的僵尸10天到15天的拘留,最多处以5000元的罚款。一旦警方查出两人患有性病,且明知自己患病依旧参与卖淫嫖娼,那么就会被判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,同时也免不了要罚款。
至于李先生举报酒店组织卖淫,虽然经查不属实,但酒店也需要谨慎。因为根据我国《刑法》规定,组织卖淫罪是指利用本单位的条件,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,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。
组织他人卖淫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所以如果酒店真的涉嫌组织卖淫,那么涉事酒店的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就要面临刑事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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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过李先生自己也要务实精神一些,不要因为一些猜忌就胡乱报警,如果彭某和赵某真的是一对小情侣,只是因为玩得放纵一点就在大白天发出叫声,而酒店也确实没有违法行为,那么李先生很可能要为自己乱报警的行为负责,就算不构成违法犯罪,也少不了警方的一顿教育和批评。
当然从结果来看还是好的,李先生重新获得了安静,警方也破获了一桩违法事件,除了被抓获的彭某和赵某外,都算是皆大欢喜。